纳入国家试点后,按国家和省指导意见执行。为鼓励中青年农民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在上述基础上参保人每缴费满1年,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由县财政支付。同时,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四条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按时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三个月时,由政府及时给予补充。
第十五条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定期对参保人领取资格进行认证。
第十六条 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时,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应当在其死亡的次月起2个月内向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范围内每年对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新农保待遇调整,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等情况适时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新农保基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从参保人参保之日起,为其建立终身记录的新农保个人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因职业、户籍等原因丧失参保条件的,其个人账户总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符合参加其他社会保险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转移,转移额为其个人账户总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同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总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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