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问:在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手续时,发现本人档案记载的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相符时,怎样认定该职工的年龄?
答: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如发现档案记载年龄与身份证不相符时,应按劳动部劳部发[1999]8号文规定,按职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来认定作为职工退休时的年龄。
(十四)问:职工调动工作时,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答: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的同时,转移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十五)问:集体企业从什么时间起按国有企业缴费比例缴费?
答:集体企业按照陕政发[1998]28号文件和陕劳发[1999]6号文件规定,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后,从1999年1月1日起,企业按20%,职工按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1年1月1日起,企业按20%,职工按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六)问:集体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如何建立?
答:集体企业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从1999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帐户。如果按国有企业缴费办法补足了按规定应补的费用后,可同国有企业一样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帐户。
(十七)问:集体企业未补缴93年至98年期间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缴费差额部分,1998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养老金按什么标准计发?
答:根据市政办发[2000]140号文件和市劳办发[2000]154号文件规定,集体企业按全省统一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按统一比例缴费后,但未按陕劳发[1999]6号文件规定补缴以前年度费用的,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已退休的人员,享受1999年正常调整机制增加的养老金后,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月基本养老金不足182元的,补足到182元。超过182元的部分,由原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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