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促进我省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1998]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文所指城镇个体工商户第指个人或家庭从事生产经营、雇工在8人以下者;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系指个体工商户的帮工;自由职业人员系指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年老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工商注册登记的当地(市、州、地、县、区、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自由职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长期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他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方便,主动热情地办理有关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参保。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按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作为今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计发基础养老金的资金来源。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为其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12%缴纳;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本人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可按月或按季或按年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缴费由城镇压个体工商户代扣代缴。
城镇个体工商户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办理终止手续;从业人员变更时,应当从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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