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全部予以继承,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前到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后到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经向社会保险幼体机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基本养老保险金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若国内无亲属或他人代领,本人要求社会保险幼体机构将款寄汇至境外的,汇费由其个人负担,本人也可以提出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帐户储存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政策执行。
十四、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死亡后,其有关死亡待遇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标准发给。
十五、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符合本通知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从到达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
十六、1998年9月30日及当地实行个人帐户制度以前曾在企业工作有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符合本通知第九条规定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其计算公式:过渡性养老金=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费平均指数系数1.4%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
第四部分为补贴性养老金,补贴性养老金标准为150元。
十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达到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具有缴费能力并愿意继续缴费的,可以继续缴费,延迟缴费的时间最多不超过5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未达到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应继续缴费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为止。
十八、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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