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从参保之月起,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者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
对原曾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在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连续计算。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本人缴费基数的11%构成,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由本人缴费基数的8%和个体工商户为其缴费中划转的3%共同构成。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照我厅根据同期银行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公布的利率计息,所计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
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跨统筹范围流动的,按企业职工个人帐户转移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人个帐户档案和资金。继续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九、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之前,曾在国有企业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在上述年龄的基础上可提前5年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审批这类人员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必须以档案的原始记载为准,从严把关。
十、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本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支付基本养老金,不得提前支付或挪作他用。
十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规定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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