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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自由职业者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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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临沂市有关规定,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时,应填写相关登记表,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凭《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直接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或委托人事代理中心代理即可。

  临沂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适应当前就业形势发展需要,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维护各类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为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聘用人员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在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不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存档人员。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和企业养老保险,由受委托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到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事宜。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养老保险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必须相一致)。缴费基数不低于上-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按60%缴纳。按4.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和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不建个人帐户。灵活就业人员(含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要参加大病医疗统筹,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第五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足额缴纳了企业养老保险费,享受按月领取企业养老金待遇。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足额缴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自实际办理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统筹(含慢性病门诊)待遇。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参保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年度(季度或月)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欠费之月起停止享受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重新缴费的,应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时间可计算为缴费年限。补缴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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