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数可按相应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补缴比例可执行20%(或者按本人实际收入确定缴费基数,但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上,下限,补缴比例按28%确认)。无论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还是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聘用人员等,凡自本办法发布起计算,6个月以内补缴的,免收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应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和利息。
3.参保登记办法。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应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凭《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直接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或委托人事代理中心代理。
市直用人单位可直接到临沂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领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办理参保等有关事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县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县区办理。
4.养老保险待遇。
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聘用人员等,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同企业职工一样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3〕37号文件精神,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以上而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可以办理缓退至缴费年限满15年,缓退期间,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既不符合缓退条件,参保缴费年限又不足15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发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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