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发办法
所谓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指职工在退休时领取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包括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数、比例(或系数)以及计算公式等。
1、按月领取
(1)基本养老金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按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
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a.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b.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D.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再计发地方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1%
注:①关于a的取值: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0。6时,a=1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小于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其中: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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