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离)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及省驻安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聘用制干部、全民固定工、全民合同制工人、集体工、乡镇党政群机关选聘制干部,退(离)休人员、民办教师。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本(法定)养老保险、单位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由国家统包统管的办法,实行权力、义务和强制性相结合,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检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财政、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适当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统一方案、分步实施。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支付退(离)休费的实际需要,按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退(离)休人员退(离)休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筹集:
(1)市直各单位按市统一确定的工资总额的22%的比例交纳,各县(市)、区交纳比例,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交纳;
(3)民办教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现收现付的办法筹集。
工作人员退(离)休后不再交纳个人部分。
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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