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账户归属,原则性规定了各自的缴费比例,而具体比例可由国务院根据统筹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是就个人账户养老金予以专项规定,具体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等等,但对于个人账户是否做实,如何确定记账利率以及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管理模式,并未明确规定,这为日后个人账户做实及市场化投资运作预留了政策调整空间;
五是规定了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将养老金待遇水平同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等挂钩,但是对于养老金计发方式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等,保留了政策调整的弹性空间;
六是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支付条件,确定最低缴费年限为十五年,同时对缴费不满十五年的个人提供多项制度选择;
七是明确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可转移接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退休时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
八是明确国家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九是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缴制度,但征缴主体、具体步骤和办法仍交由国务院制定;
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以及社保基金的预决算、投资运营和信息公开予以明确,未来涉及社保基金如何实现保值增值的投资运营规定,授权国务院具体规定。
立法原则和制度创新
通过对《社保法》的上述解读,可以透过立法脉络较为清晰的把握其立法原则。同时,《社保法》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创新方面亦有重要突破。
1、《社保法》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和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基本方针。
2、统筹城乡,全民共享发展成果。《社保法》将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居民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中,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纳入其调整范围,力争实现全体公民在养老方面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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