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1.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和调整工作。
2.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按《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
其中1998年至2005年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信息。
3.对于非金华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如个人账户确实无法转移,本人也不愿保留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其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缴费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缴费满15年,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浙政(1997)15号实施前参加工作并参保的职工(即“中人”),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与退休人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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