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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完善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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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浙江省金华市完善了市区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将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调整为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调整为8%;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顺延缴费时间。

  补缴金政(1995)4号下发后至补缴当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的,补缴的缴费基数统一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缴的缴费比例单位职工按26%、城镇个体劳动者按20%确定,今后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调整时,补缴的缴费比例也相应调整。补缴后,其1997年12月底前补缴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0.96计算(2001年3月25日前在原金华县已补缴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0.92计算),1998年1月后的补缴期间,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

  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市本级国有、集体企业,现尚未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原在岗固定职工,其1989年1月至1992年10月期间的缴费工资未分解到个人的,经社保机构核实后,可按该职工原所在企业实际缴纳统筹基金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替代。

  8.劳动合同制工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自1984年7月实施缴费政策起计算,其缴费工资仍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金政发(1994)83号)文件精神确定对应年限。补缴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本款第六条执行。

  原金华县撤县设区时在原县社保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中断参保人员)和应保未保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其固定职工1992年12月底(劳动合同制工人1984年6月底)前按国家和省市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作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统一替代指数0.92计算。

  9.从2006年1月1日起,社保扩面时按“补三补五”、“补八延五”政策参保的人员,其补缴期间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1计算。

  10.“补三补五”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缴纳1至5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统一按其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确定。

  11.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12.从2006年1月1日起,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参保人员在1995年4月底前中断工作的年限不设零指数;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对1997年底前中断工作的年限不设零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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