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详见附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1.4%计发。
2.2006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及一次性补贴的计发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3.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4.本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进一步明确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新人”,2010年12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0年以及2011年1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中人”,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省城镇户籍或市区户籍的参保人员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经本人申请,社保机构核准,可顺延缴费时间。其中市区户籍的,延缴年限最长可缴满15年止,其他的本省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延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缴期间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延缴后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限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参保人员在当年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达到退休(退职)年龄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社保机构可先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待全省和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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