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关系着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各社保险种分别通过单项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缺乏综合性法律。
社会保险的跨区域转移制度也相对缺失。2011年7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从多个方面对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布局进行了调整,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险工作进入了全方位覆盖的新局面,北京市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就此对《社会保险法》的布局调整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后续影响进行了调研:
一、《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障范围的布局调整
1、进一步明确了“五项社保”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形成了完成的社会保险体系。这种对“五项社保”覆盖范围的明确规定,将对人单位少缴险种形成制度性规制。
随着配套法规的出台,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将同本市户籍人员一样,完整享有五项社会保险待遇,尤其是原来不能享有的生育保险。
2、明确要求建立社会保险跨区域转移接续制度
原有的社会保险体系各地区各自为政,无法跨地区转移,外地农业户口在与本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从社保机构获得一次性结算补偿。社会保险法从国家全局的宏观视野,规定了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可以进行跨区域转移,年限可以接续。
今后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这就保证了号码的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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