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影响
1、因用人单位未完整缴纳“五险”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将增多
原有的社会保险规定相对松散,未明确规定“五险”的缴纳范围,故诉讼中出现过用人单位只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而未缴纳其他社会保险的情形。《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五险”的义务,故因用人单位未完整缴纳“五险”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将增多。
2、外地户籍女职工因未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将增多
原有的生育保险政策由行政机关制定,一般以户籍为限制条件,非京籍务工人员尤其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打破了原有的户籍界限,届时处于“三期”阶段的外地女职工也可以享受同等待遇,故由于新发存在“适应期”,涉及外地户籍女职工因未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将增多。
3、因用人单位不协助办理社保跨区域转移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将增多
2010年之前,外地农业户口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无法跨区域转移,离职时可以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在可以办理社会保险跨区域转移后,必然会有大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跨统筹区域转移手续,若用人单位拒绝协助,必然要引发大量相关纠纷。
4、在华就业外国人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将增多
海淀区作为北京市高新企业、外语培训、留学服务相对集中的区域,外国在华就业人员相对较多。伴随着政策的调整,原来无法在华享受保险政策待遇的在华就业外国人,可以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由此引发的在华就业外国人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作为新类型案件,并将数量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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