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与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本人缴费累计年限和本人历年缴费水平挂钩,体现了“多缴多得、少缴少得、不缴不得”的原则。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发办法如下: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2、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1)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4)月调节金2006年按130元发给,以后每年递减13元,2016年1月1日后不再发给调节金。
按以上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对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独生子女父母等三类人员,基础养老金再分别增加5%。具体规定见陕政发[2006]27号文件及陕劳社发[2006]8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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