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参保单位、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5、退休人员死亡、出国定居,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退休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并可以按规定享受35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退休人员出国定居,可继续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按平均余命年限,以出国定居前12个月本人平均基本养老金数额为基数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6、单位若不给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单位不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工也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7、单位未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及未申报应缴费数额的有什么处罚措施?
答:《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8、对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有什么处罚措施?
答:《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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