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城镇企业和职工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记者5日获悉,为妥善解决这类历史遗留问题,达到“能保尽保”,洛阳市出台了相关规定,未参保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即日起可按有关程序办理。
补缴参保:不同情形不同对待
新政策规定,对于未参保的城镇企业和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已参保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按照当时、当地规定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具体缴费基数: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和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之后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的规定执行。当地建立统一账户管理制度至实行市级统筹之间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选择,其缴费年度指数对应为0.6或1.0。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如何补缴参保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补缴参保,以1986年9月30日退休时间为分界线,具体的待遇计发方式有所不同。
1986年9月30日以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且有劳动部门批准的招工手续),经核准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次月起发放养老金。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参保前达到政策规定的退休条件,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参保并足额缴费后,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上述人员的养老金标准按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当时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标准低于400元的按400元发给。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的养老金不补发,也不参与历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后,洛阳市再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将随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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