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七条 养老保险费月缴纳额为2-20元,分设不同档次,由投保人缴纳和集体补助两部分组成。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档次以及投保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投保人与组织投保单位协商确定。投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不得低于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50%;投保人是生育两个女孩后做结扎手术者、烈士家属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体补助的比例可高于其他投保人。
投保人可按月、季、年或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可根据自身支付能力的变化,经与组织投保单位协商一致,变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档次。
第八条 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组织投保单位是村委会的,在集体积累或公益金中支付;其中投保人是私营企业职工的,由企业与村委会协商确定支付办法;
(二)组织投保单位是乡镇企业的,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在税前列支;
(三)组织投保单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自筹资金中支付。
第九条 农村的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和社会福利企业,可从减免税金中提取一部分为所在地的特殊困难户投保。
第十条 投保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投保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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