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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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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武汉市养老保险投保人未满60周岁死亡,或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10年死亡的,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区县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用。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七条  养老保险费月缴纳额为2-20元,分设不同档次,由投保人缴纳和集体补助两部分组成。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档次以及投保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投保人与组织投保单位协商确定。投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不得低于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50%;投保人是生育两个女孩后做结扎手术者、烈士家属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体补助的比例可高于其他投保人。

  投保人可按月、季、年或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可根据自身支付能力的变化,经与组织投保单位协商一致,变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档次。

  第八条 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组织投保单位是村委会的,在集体积累或公益金中支付;其中投保人是私营企业职工的,由企业与村委会协商确定支付办法;

  (二)组织投保单位是乡镇企业的,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在税前列支;

  (三)组织投保单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自筹资金中支付。

  第九条  农村的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和社会福利企业,可从减免税金中提取一部分为所在地的特殊困难户投保。

  第十条  投保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投保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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