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
注:
①a01、a02……a05为2001年至2005年社保年度本市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分
别为:17.1%、6%、5.4%、5.3%、2.93%;
②计发系数:首次领取待遇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为1.2%,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
③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1×(93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93年12月前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的实际缴费月指数之和]÷(1993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1993年12月前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实际缴费月数)
④实际月缴费指数=参保人的月缴费基数÷对应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2、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老年津贴。一次性老年津贴标准为: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一)丧葬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二)抚恤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三)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四)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者死者的法定继承人;
(二)同时退还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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