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市定居(不含番禺、花都区)
对本市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抽查核实。
二、异地定居
每年3月至6月20日,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居住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国内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2、国外定居的: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使馆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出具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
3、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4、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5、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6、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可提供相应的定居证明与入境证明。
以上第2、3、4项境外定居人员所出示的定居证明中包括本人定居时间和当年的年龄。
三、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所在街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报告,并由街退休人员服务机构同时报所属的区退管机构,区退管机构接到报告后20日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死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获得死者亲属报告20日内向社会经办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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