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方,要在彻底解决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农村社区新农保制度的衔接。
在农村社区新农保地方,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农村社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农村社区新农保个人账户,按农村社区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按照本意见参加农村社区新农保的地方将来纳入国家试点的,相应转入国家试点,并做好衔接工作。
农村社区新农保参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时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农村社区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农村社区新农保参保人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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