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1日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个人缴费标准分10个档次。
7月1日启动试点
意见指出,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试点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10个档次多缴多得
指导意见指出具体的参保范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意见指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的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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