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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上调上半年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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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京市实施《社会保障法》,提出,上调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并且各项社会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另外,该保险法放宽了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畅通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规定医保缴费年限不足退休时需补缴。
   医保欠费,缴费年限可累积计算

  问:我是南京溧水人,原来2004年在南京参加工作,参加了医疗保险,后来2009年3月离开该公司后,医疗保险就一直没有缴纳,到2011年4月份才缴纳保险,我最近看了最新的《社会保险法》,看到医疗保险可以累积计算缴费年限,因为之前有医疗保险断缴3个月后,之前所缴费的年限就没有的规定,我想问下新政出来后,我之前所缴纳的医疗保险年限可以累积计算吗?

  答: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前,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你前后两段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就已经可以累积计算,并且即使你是在南京与溧水两地流动就业,两地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也可以累积计算。《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全国各地不同统筹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都可以累积计算。

  医保缴费年限不足退休时需补缴

  问: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我市在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方面有哪些惠民政策?

  问:参保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如在职期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不足的,应补足所差年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曾经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且于2003年8月31日以前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以给予这部分人群按当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补缴的优惠政策,补缴标准大幅降低。部分困难企业,尤其是一些经营不善,濒临关闭、破产的企业,无法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即使用人单位欠费,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受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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