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正式出台,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个人账户建立管理、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和计发办法等。
按照新细则的规定,知青年限也可视为缴费年限;而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参保人员,将可增发养老金。
·缴费办法.·
企业按月申报职工缴费基数
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参保人员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个体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逐年过渡到位的办法,即2006年缴费基数可在2005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档之中确定一档;2007年缴费基数可在2006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两档之中确定一档;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缴费基数按缴费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前款规定确定缴费基数,其中雇主按12%、雇工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新细则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缴费基数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划入。
转移: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按国家现行规定随同转移。其中,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和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不转移。
·.增发条件.·
退休无子女每月多发40元
劳模可增发养老金获得省、部、成都市劳动模范称号和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应比例的养老金。
取得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发养老金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2002年10月1日前取得的《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可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高级专家、高级技师可增发养老金符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文件规定的高级专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凭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和在退休以前一直被企业聘用并发给的聘用证书、聘用通知书,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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