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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月申报职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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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新细则的规定,知青年限也可视为缴费年限;而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参保人员,将可增发养老金。

  获科技进步奖的可增发养老金退休前获得国家自然和发明奖、部省科技成果奖和国家规定的科技进步奖的人员,原规定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费5%、10%、15%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对应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0.2%、0.3%的养老金。其他符合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的人员,原规定退休时提高退休费5%、10%、15%的,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对应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0.2%、0.3%的养老金。

  上述增发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再乘以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当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除以相应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得出的数值。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数。)

  未生育子女的要增发养老金职工退休、退职前未生育子女的(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每月增发40元的养老金;这类人员退休、退职时孤身一人的,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每月增发60元的养老金。

  ·.年限计算.·.

  1992年前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国有企业(含改制后的企业)原固定职工,从1992年7月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992年7月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个体参保人员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这类人员如原系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有的实际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新老衔接.·

  5年过渡期内“低不减,高递增”

  为确保新旧办法平稳对接,设置了新办法和原计发办法待遇计算的5年过渡期政策,保证过渡期内新退休参保人员的待遇“低不减,高递增”。

  在过渡期间,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如何领取?

  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5年过渡期中当年退休的,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在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分别按10%、30%、50%、70%、90%的比例加发,一次性核定后不再重新计算。2011年1月起按新办法计算确定基本养老金。

  例一:某职工2006年5月退休,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900元/月,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1000元/月。该职工最终确定的基本养老金为:

  基本养老金=900元/月+(1000元/月-900元/月)×10%=91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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