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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养老推新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标准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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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新出台了养老保险金规定,退休后的养老金对于不同类的群众来说,有所不同。其中,“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还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此外,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

  今年起“中人”缴费15年退休才能领养老金

  养老保险推出系列改革新规  多工作多缴费就能多拿养老金  补缴须有工资收入凭证

  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本市养老保险改革的一系列新规定,对外通报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和三个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本报请该局养老处的有关人士给予详细解读。

  本市对原《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进行了修订,发布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

  为细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便于基层单位操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套制定了三个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和《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31号)。

  三个文件与183号令同步执行,即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退休能拿几类养老金先看你是“新人”“中人”

  根据相关规定,本市2号令实施后(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即“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号令实施前(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还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计发养老金“双挂钩”多工作多缴费能多得

  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被保险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紧密挂钩,形成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

  改革后,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的计算与改革前都有明显变化。

  基础养老金

  月标准计算

  老办法:以往满足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都是以其退休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领取计算,这个数字是固定的。

  新办法: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即缴费满20年的职工可拿到20%,缴费满30年的可拿到30%。

  可见,新办法不但比例不同于老办法固定的20%,而且每个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不同的,缴得多所得就高,与老办法的“以其退休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比较,体现了多缴多得的原则。

  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标准计算

  老办法:不管何时退休,都按本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比例计发。比如50岁退休和55岁退休的人都按1/120比例计发,体现不出工作时间长短的区别。

  新办法:计算公式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表)。比如50岁退休的人计发月数为195个月,55岁退休的人计发月数为170个月。可见,工作时间越长,计发月数就越小,所得个人账户养老金就越多,体现了多工作多拿退休金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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