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补缴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而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
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缴费部分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关键词·中断
被保险人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恢复缴费后,个人账户前后合并计算。
关键词·续缴
职工已符合183号令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企业与职工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将备案后的书面协议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留用期间,企业和职工应继续按183号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按规定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并计算缴费年限,留用期结束时应停止缴费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解读183号令
亮点一:在2号令规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基础上,将本市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亮点二: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
亮点三:规定了企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受行政处罚。企业给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企业赔偿。
亮点四:明确规定企业和被保险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每年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发布核对缴费基数公告,并在公告中确定核对上一年缴费基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企业不依法参统或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违法行为信息将被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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