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以1992年至1993年阶段性缴费计算的方式调整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中人”从今年起退休缴费年限上升为15年
本市的“中人”当中,在183号令实施后(2007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条件,由老办法规定的累计缴费满10年调整为满15年。为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问题,规定183号令实施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如果本人自愿,可选择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缴费,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周岁)计发月数(月)退休年龄(周岁)计发月数(月)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个体户及灵活就业人缴费基数和比例有变
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原规定的“本人在最低工资至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之间选择确定”调整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由22%调整为20%。
为缓解缴费基数调整带来的压力,新文件规定了调整缴费基数的五年过渡办法: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仍有困难的,可逐步过渡到位。
2007年可选择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2008年可选择45%,2009年可选择50%,2010年可选择55%,2011年及以后可选择60%。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