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进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思考
农民工是一个流动不定、庞大而且复杂的群体。有的农民工已在城市生活了较长的时间且有了稳定的工作和住所;而有的则是初到城市或在不同的城市间流动。他们是衔接着城市和农村的边缘性群体,其双重身份决定了他们既应该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又应该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畴,由此可见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应该根据进城务工农民的不同情况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
(1)对在外出务工中,非农收入已经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且已不再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
这部分农民在城镇有固定的住所,工作和收入相对较为稳定,他们应该纳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即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农民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全部计入农民工个人账户,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工资的20%,个人缴纳部分一般不低于本人工资的7%—8%。但是这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年限过长,对于农民工来说即使在城镇有了固定的居所,可是他们从事的工作是技术要求不高的简单劳动,频繁的流动使得他们很难做满十五年,调查显示,农民工在餐饮、工厂等企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工作则是2—3年,对于大多数的农民工来说十五年的缴费年限是一道难于跨过的门槛。[1]因此,应该缩短缴费年限,使其顺利缴满保险费,从而老有所保。
(2)外出务工,但土地收入仍然是其收入的重要来源,与土地的经济关系无法割断的农民。
这部分务工人员工作和收入不稳定并且流动性大。土地依然是其重要的生活依托,不管其土地是如何耕种,由谁耕种,只要有农产品产出,就应该保留土地的保障功能,允许其在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条件下,保留承包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当这些外出务工人员有非农业收入时,应该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要求缴纳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个人共同缴纳。同时针对这部分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应该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工作城市的变更而转移,解决的办法是建立全国统筹,统一管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机制,如建立像银行卡一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卡,使农民工不论在何处都可以凭借社保卡接续社保关系,对于在同一统筹区内流动的人员,只转移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而对于跨统筹区流动的人员,将基金和保险关系一同转移,这样便可以解决农民工换工作之后如何接续养老保险的问题,从而减少农民工退保现象的发生,最终使其老有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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