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思考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占地,每年会在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为4000万的基础上再加250万以上形成大批的“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失地农民[2],据九三学社2003年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在目前全国4000多万的失地农民中,有60%左右的生活十分困难,有稳定经济收入、没有因失地影响到基本生活的只占30%左右。失地农民问题是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关系到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所以,必须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前提下,采取全面、协调的方式来解决好这一社会问题。
目前对失地农民采取的办法是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对其居住安置,重新就业等缺少考虑,使其未来的养老问题悬而未解。因此,应该以实际情况为依据,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不同对象的养老保险来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1)针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
这部分农民由于身处“城市圈地”的范围之内,可以将其由农村户口直接转为城市户口,让其享受和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对于青壮年劳动力,给他们提供教育、培训的机会,从而提高失地农民的文化水平,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对于失地老年人,让其享受城市低保。这些农转非的失地农民,在对其进行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时可以考虑采取“土地换保险”的形式。但如何换保险和换什么样的保险,失地农民失地又失业,收入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再让其为未来的养老交费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让失地农民交费有失合理性,应该采取谁用土地谁来承担土地所承载的农民养老责任,即不管是政府部门用地还是企业生产用地,只要是征用农民的土地,就必须承担农民的养老责任。在征用土地时,可以从土地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为失地农民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并根据被征地农民的不同年龄建立不同标准的个人账户。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还可以遏制土地滥占滥用现象。
(2)针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这部分农民失去部分土地后仍为农村居民,仍有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土地。应该制定相应的养老保险政策,设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其基金的来源主要由原村集体和政府来承担,其中原村集体负责的部分由村征地款和土地增值收益解决,在征地过程中,要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征地补偿费中一次性注入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资金。
土地是农民最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还承载着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特别是养老保障的功能,失地农民面临着失地又失业的情况,而且还面临着养老压力,因此,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维持社会稳定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城市化进程上有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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