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按本办法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三条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参加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四条 新农保试点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并列入县、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五条 县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作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隶属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县新农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新农保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管理等工作,为参保人员记录参保缴费和养老金领取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乡镇劳保所负责本辖区内参加新农保所需材料的收集,审查和上报。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相关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九条 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新农保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员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一条 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县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省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20元补贴、省辖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元补贴。
县财政为农村重度残疾人和烈士遗属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后参保人仍享受省、市两级政府缴费补贴。
县财政对参保缴费领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户父母从45周岁起每人每年补贴50元,并计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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