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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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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按本办法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二十三条 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第六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豫人社〔2009〕491号),规范新农保经办工作。加快新农保信息网络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统筹推进,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五条 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乡(镇、办事处)劳保所,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人员,同时要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设施。

  第二十六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统筹管理。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截留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不得混用。

  第二十八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豫财社〔2010〕110号)规定,加强基金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的监管,增强社会监督和透明度。

  第二十九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按年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财政部门应按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编制的新农保基金预算安排资金,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按劳动保障部门编制的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预算安排资金,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敷支时,财政及时予以补充。

  第三十一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安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养老金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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