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第三章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和其他补助分开核算。个人账户确保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跨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时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第十六条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顺序)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其个人账户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核实并处理。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八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财政给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财政给予基础养老金补贴每人每月5元。对长期缴费(15年以上)的农村居民,每多缴一年,可适当增加补贴(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九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由县经办机构核定其待遇领取资格,每月按标准领取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二十条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二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县农保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五章 相关制度转移衔接
第二十二条 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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