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武汉市实际,武汉市的新政策在此基础增加了两类人员:“村改居”需要就业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中需转移就业人员;需要就业的随军家属和城镇退役军人。
而在今年1月1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将不再领取《优惠证》。
-7类税费减免
持《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毕业生创业可申领3万元贷款
持《优惠证》人员、失业1年以上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延期一次(2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8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延期不贴息。
-市场摊位优先
建立商贸市场,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新办贸易市场和现有贸易市场经营摊位招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由政府主导建设的贸易市场,应将不低于30%%的经营摊位平价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经营。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地方,可由政府支持建立再就业基地,相对集中地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生产经营用地。
-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职工
可减免税费享受社保补贴
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所属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认定后,由税务部门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经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本人负担。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最高可贷款100万元
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将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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