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海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情况,以便海口市城镇居民及时了解新出台的政策,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险种及时进行参保缴费,享受养老待遇,“争取全民参保,并在今年年底前实现人人老有所养的目标”。
据介绍,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涉及广大城镇居民的惠民政策,是注重民生,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实现“人人老有所养”的重要举措。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海口市2011年7月22日出台了《海口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在新闻发布会上,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解读了该方案的具体内容:
参保范围:
凡具有海口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截止2011年4月1日,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
每年一次,参保人员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0个缴费档次中选择其中一个缴费档次缴费。当年选定缴费档次当年不能变更,次年可自愿选择新缴费档次或保持不变。
政府补贴: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视情况享受三项财政优惠政策:一是给予一般参保人员缴费补贴。选择每年缴费100元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选择每年缴费200元及以上的,政府除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不等的补贴。二是给予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财政补贴。城镇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人员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再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优惠财政补贴。三是为缴费困难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按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当地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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