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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年内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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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施办法》对“超龄参保人员”参保办法;未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参保办法;“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费办法做了详细说明。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年内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从4月21日曲靖市召开的社会保险工作会议了解到,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云人社发[2011]61号)文件已经印发,要求各县(市)区遵照执行,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并要求这项工作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

  《实施办法》对“超龄参保人员”参保办法;未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参保办法;“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费办法做了详细说明。

  “超龄参保人员”参保办法

  “超龄参保人员”是指具有曲靖市城镇户籍,政策执行期内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他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该类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障。

  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原则上按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50元)或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35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有困难的,可按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的40%(900元)确定缴费基数。

  政策执行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原则上按201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或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可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的40%确定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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