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断缴费人员”指政策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995年10月以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有中断缴费记录人员。该类人员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及“中断缴费人员”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2010年全省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补缴基数;补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8%计入个人账户。
据麒麟区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正在向市民进行宣传,办法实施细则正在制定,待制定完毕以后,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就可以在政策执行期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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