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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年内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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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施办法》对“超龄参保人员”参保办法;未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参保办法;“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费办法做了详细说明。

  “超龄参保人员”的交费比例为20%,其中: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例如,老张2010年10月退休,现在想参保,缴费有困难,他应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2250*40%*20%*12*15=32400元(12为月数,15为年数)

  办理补缴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参保人员”,每超过一周岁,可减少缴纳一次性补缴费全额的3%。例如:老王61岁,现在想参保,缴费有困难,他应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32400—32400*3%=31428元

  如果“超龄参保人员”有国家和省级政策认可的连续工龄的,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超龄参保人员”从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要求

  政策执行期内(2011年12月31日止)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费办法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指政策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其他未参保人员”指政策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1995年10月以后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1995年9月30日以前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1995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5年10月1日以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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