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策局限,部分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未能参加养老保险。近期,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规定,对2003年前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等相关经历,现为扬州市区城镇户籍的未参加养老保险并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受理工作已经进行。
哪些“老集体”具备条件?如何申报缴费?待遇计发如何?带着这些热点问题,记者帮你打听,为你解析具体申报流程。
对象
四类“老集体”可申报
这些“老集体”,首先具有我市的城镇户籍。
一类是在城镇集体企业干过的。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其中城镇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
还有一类是在国有企业干过的。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但户籍必须在本省。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两类对象可以参照享受该待遇:一是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再就是“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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