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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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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扬州市区城镇户籍的未参加养老保险并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受理工作已经进行。

  条件

  需提供原始证明资料

  原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1996年1月1日前在城镇集体企业(含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资料,有完整原始档案的提供原始档案,没有原始档案的,提供可证明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资料,如分配介绍信、企业招收录用合同、学徒工转正定级表、工作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原是“五七工”、“家属工”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1996年1月1日前在国有企业(含外省〈市〉国有企业)从事“五七工”、“家属工”的原始资料,如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合同或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1996年1月1日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工作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参照执行,需提供相关原始档案材料。

  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身份人员,需符合原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人事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四〔85〕69号)规定的对象。

  缴费

  申办补缴截止到12月31日

  2003年前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现为扬州市市区城镇户籍具备申报条件的申报对象,携带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养老保险机构进行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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