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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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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扬州市区城镇户籍的未参加养老保险并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受理工作已经进行。

  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填写《江苏省扬州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一式四份,然后本人凭《江苏省扬州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   

  待遇

  一次性补缴15年次月可享受

  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年龄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准),一次性补缴15年后,从补缴资金到账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某男,56周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

  本次补缴人员中,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历年按时足额到账,计发办法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此类人员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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