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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县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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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宜黄县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如下:

  (四)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从2011年7月1日起,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同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应按年缴费而中断的,允许其补缴,但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为鼓励中青年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六)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七)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八)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乡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经办管理服务

  各乡镇、财政、公安、民政、国土、人口计生、残联、保障所等部门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其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准备阶段(从2011年5月20日至6月30日)

  1、成立领导机构。县政府成立“宜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委、公安、财政、宣传、民政、人口计生、农业、审计、文化广电、残联、统计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试点实施和总结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统一管理。各乡(镇、场)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乡(镇、场)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开设业务专柜,指定专人办理参保事务,方便群众参保。

  2、开展专题调研。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保经办人员要组织开展调研,摸清摸准全县基本情况。财政、公安、宣传、国土、人口计生、民政、残联、统计、金融等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专题调研。各乡(镇、场)和劳动保障事务所要与公安部门合作,摸清辖区内的基本情况,彻底查清符合享受待遇人员、参保人员的人数、年龄等情况,同时以户为单位进行造册登记,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3、制定实施方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宜黄实际,制定兼顾各类群体、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

  4、组织业务培训。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金融服务机构,要制定工作规程,对乡(镇、场)、劳动保障事务所、派出所、财政所、居委会经办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政策、经办规程,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二)第二阶段——启动实施阶段(从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0月30日)

  (1)广泛宣传发动。动员组织乡镇、居委会及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等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基层、进入居委会宣讲城镇养老保险政策;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标语、图表和手机短信等各种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开展城镇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并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答疑解惑,各经办窗口都要摆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传单、小册子,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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