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登记参保。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各乡(镇、场)要组织机关干部进居委会组织居民参保,登记造册,并在本居委会进行公示;乡(镇、场)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参保人员登记表和缴费情况按程序经乡镇派出所、人口计生、国土、民政、残联等部门进行审核,无误后统一收集汇总上报县农保局;县农保局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核参保人员数据资料,确认无误后对每个参保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按人填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人员,经常深入乡(镇)居委会进行指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3)核实待遇发放。财政、公安、民政、国土、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要认真核实清楚各类人员情况;财政部门要做好基金及财政补贴预算,及时将基金和补贴拨付到位;县农保经办机构和金融服务部门按时发放养老金。
(三)第三阶段——总结完善阶段(从2011年11月1日至12月底)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试点工作资料及相关情况,分析研究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总结成绩,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配套政策。
五、工作要求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的一种基本保险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以对历史负责的使命感,对广大居民群众负责的责任感,抓好这项民生工程建设。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县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乡镇要制定本乡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方案,将各项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岗、量化到人。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二)加大投入,落实经费。要加大城镇居民信息系统建设投入,建立建全城镇居民管理信息系统和硬件设备,保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正常运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县、乡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县、乡财政要安排资金购买服务,特别是对乡镇协管人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增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县财政、公安、宣传、民政、残联、人口计生、国土、文化、审计、统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要明确领导分工确立专人负责。
(四)严格考核,狠抓落实。县政府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定期对各乡镇、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年终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和工作滞后的、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实施时间:本《方案》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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