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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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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做好中央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为做好中央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对各地的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国务院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领导小组)确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县(市、区、旗,以下简称试点县)60周岁及以上实际参保户籍人口总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核定。

  二、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新农保和城居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经两部共同审核同意后,核拨补助资金。

  (一)申报材料要求。

  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上报的申报材料,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地开展试点的情况,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全面,不得瞒报、虚报、漏报。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包括本地开展试点的总体情况、政策规定和资金需求和安排情况、试点启动和实施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2.有关附表。新农保和城居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包括参保人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等。具体填报要求详见填表说明。

  (二)报送审核程序。

  1.地方上报。

  经国务院领导小组批准新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县(以下简称新增试点县),由所属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纳入试点当年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以前年度已经国务院领导小组批准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县(以下简称原有试点县),由所属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于每年4月底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经专员办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应在5月底前上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高质量地上报申报材料。对于未按时限规定上报申报材料的,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予以通报。因延误上报导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能按时下达的,由地方承担基础养老金确保发放责任。

  2.专员办审核。

  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对试点地区60周岁及以上实际参保户籍人数基础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对原有试点县进行抽审,并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

  专员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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