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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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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做好中央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3.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相应核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三)资金拨付办法。

  为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年与省级财政结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具体操作程序是:

  1.资金预拨。

  新增试点县,实施试点当年,按其申报的当年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口预测数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预拨当年补助资金。同时,在试点当年9月30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的90%下达下年度预算,此项资金列入下年度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

  原有试点县,自2010年起,每年9月30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的90%下达下年度预算,此项资金列入下年度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

  2.资金结算。

  (1)常规结算程序。

  每年7月底以前,中央财政根据各地经专员办审核并盖章的申请材料,按照各地上年度平均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口数、地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等,对上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同时,按照上年度平均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口数和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当年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扣除年初预拨资金,并弥补(抵减)上年不足(结余)后下达。

  结算公式:

  当年结算资金 = 上年度平均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口数 × 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 当年预拨资金 +(-) 上年不足(结余)

  其中:

  上年度平均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口数 = (期初参保人数 + 期末参保人数) ÷ 2

  (2)特殊结算程序。

  在专员办对新农保和城居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专项检查的当年,在常规结算程序的基础上,根据专项检查结果,相应扣减检查年度期间的违规资金。

  三、补助资金的使用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进度,及时下拨。各试点县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要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6号)规定,及时将相关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要按规定将补助资金列入相关科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有效的基础数据审核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等方式,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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