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跟踪检查和追踪问效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各地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专员办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农保和城居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据实减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在全国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通报批评。
五、有关事项
本办法实施后,《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9〕211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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