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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樊城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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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由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实行个人缴费、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政策措施,旨在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第五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农保局)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经办工作,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区农保局的委托,负责做好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组织、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建立个人档案等工作。

  区发改局、财政、监察、统计、公安、审计、民政、计生、土地、税务、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新农保各项工作。

  第六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中央财政对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累计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

  (一)以本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5%—30%(每5个百分点为一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参保人以农户家庭为参保单位,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半年、一年的缴费方式缴纳(首次参保缴费以年为单位,续保可半年或一年),参保人一经参保不得随意中断缴费。

  (二)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三)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可以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八条 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以下标准补贴:

  (一)计划生育双女、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后遗症及农村生活保障的二类对象按一个年度最低缴费标准的10%—20%补贴。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类对象,按一个年度最低缴费标准的30%—50%补贴。

  (三)见义勇为,抗击自然灾害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经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审批的,按当年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贴。

  (四)受区政府以上各类表彰的农户、属于表彰到个人的只补贴到个人,按一个年度最低缴费标准的30%—50%补贴。

  (五)在职村副职干部、民办教师、伤残复退军人、烈军属按最低缴费标准的30%-50%补贴。村主职干部离职后,按新型农保标准参保,也可按原在岗在职职工缴费标准参保,但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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