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养老金待遇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按月计发。基础性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额储存额除以139个月。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个月。
第二十条 新农保待遇由区农保局核定,区财政局按月拨付,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
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被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停发待遇期间不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核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机制,具体调整办法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五章 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农保基金由区农保局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纳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国家社保基金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安全运营。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新农保基金,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将新农保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另按当年收缴保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征收经费,主要用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市出台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