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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樊城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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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本条一、二、三款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最高的一项标准进行补贴。

  第九条 参保时,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十条 参保人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三章 个人帐户的建立

  第十一条 区农保局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三条 参保人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改变社会保险类别的,其个人账户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制度之间相互衔接转移。

  (一)参保人迁往外地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至迁入地农保经办机构。

  (二)参保人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参加城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至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其他类别社会保险后回农村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至区农保局,转入后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个人账户存储额累计计算,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已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返乡农民工,可将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户籍迁入本区的农村居民,其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应一次性缴纳10年的保险费,并向后延续逐年缴纳5年的保险费后,可享受新农保待遇。

  第十七条 新征地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襄樊政办发[2009]59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纳入新农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未实现就业的,以征地时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按15年计算,一次性向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以征地时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按12年计算,一次性向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个人和集体负担缴费总额的7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中安排;计入个人账户。政府负担缴费总额的30%,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计入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统筹账户资金不足时,当地政府应从其土地出让收入或其他财政资金中安排。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不足以缴纳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部分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15年后需要续交保险费的由个人承担。

  第四章 待遇的条件和计发办法

  第十八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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